印发四川煤矿重大、较大事故“三项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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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20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印发四川煤矿重大、较大事故“三项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煤矿重大、较大事故“三项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安委〔2008〕2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煤矿重大、较大事故“三项制度”
方案(试行)的通知
川安委〔2008〕25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会议安排部署,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重特大事故“三项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调〔2008〕152号)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现将四川煤矿重大、较大事故“三项制度”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在试行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

 

四川煤矿重大、较大事故“三项制度”方案(试行)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促进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决定建立煤矿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分析会制度、通报制度。
    一、事故约谈制度
    1、约谈对象
    30天内发生两起煤矿较大事故或者3个月内发生两起煤矿重大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其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其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国有重点煤矿30天内发生两起煤矿较大事故或者3个月内发生两起煤矿重大事故时,约谈对象包括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根据事故特点、原因和教训,可以约谈其他有关人员。
    2、约谈内容
    煤矿事故发生后,约请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成都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报事故原因、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下一步促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部署。
    3、约谈组织
    会议通知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负责起草,以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印发。
    会议组织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负责,并提前准备有关背景材料。
    邀请相关媒体参加,由四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二、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1、会议地点
    设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典型事故煤矿所在地的县级行政辖区内。
    2、会议主题
    煤矿重大事故或者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典型事故发生后,召开会议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研究对策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3、参会人员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4、会议组织
    会议一般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召开,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会务工作,有关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协助筹办会议。
    5、职责分工
    会议通知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负责起草,以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印发。
    会议接待、服务等有关工作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负责。
    会议材料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
    三、事故通报制度
    1、通报内容
    在煤矿重大事故和典型较大事故基本情况清楚后,及时对事故概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进行通报,并就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事故发生的要求。
    煤矿重大事故和典型较大事故结案后,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以促进有关责任者处理意见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通报形式
    事故通报一般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形式,发往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煤炭产业集团公司。
    事故处理情况公告主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3、职责分工
    事故通报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会同有关处室起草。
    事故结案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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