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8〕16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推进现代林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 改革范围及工作目标
(一)改革范围。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宜林荒山荒地。
(二)工作目标。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林权证发放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四、 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发动,开展培训(8月1日—8月10日)。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标语专栏、公开信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法规、方法步骤等,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二)调查摸底,制定方案(8月11日—8月31日)。各乡镇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本地集体林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群众意愿等信息。根据县政府批复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村、组制定的实施方案报批前,必须经村民大会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各村、组方案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送县林改办备案。
(三)明晰产权,核发证书(9月1日—12月10日)。扎实做好确权颁证工作,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四至界线和面积,并在林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登记和绘图,将勘测结果张榜公布。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归属,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订承包合同书,造册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在村、组勘界确权之后,乡镇及时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申请的基础材料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实,进行微机录入并报县政府批准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因流转或其他原因已经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书。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准登记发放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其法律效力;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予登记发证。
(四)检查验收,总结完善(12月11日—12月31日)。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林改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要开展自查,形成书面总结,上报县林改办,迎接全县的检查验收。同时接受省、市级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切实做到“四有”:有林改工作办公室,有工作人员,有领导机构,有经费保障。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上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各级党组织的作用。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六、经费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经费保障。各乡镇要把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经费开支,保证林改工作正常开展。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深入全县开展督查,对进度缓慢,措施不力的乡镇将在全县通报,对全面完成林改任务,且成绩突出的乡镇,给予适当奖励。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