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8〕17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行政决策法制审查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于2008年5月1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管和行政决策法制审查制度。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行政决策法制审查程序的通知》(达市府办[2008]4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制定,并按规定程序发布的,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布告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向县政府报送代拟稿时,应随同附送该文稿的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全文的印本或复印件。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简要过程及主要内容说明等(文件的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文本请以纸质文件报送)。对未按要求附送起草说明的,县政府办公室二秘书股一律作退文处理。
二、县政府办公室收文,按《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9号)、《大竹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县政府令第1号)的规定,先由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决定批转县政府法制局审查,拟文单位应将文稿的起草说明一式10份送法制局,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核同意后,再报请县政府按程序审定、发布。
三、县政府法制局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过程中,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被征求意见单位或参加听证会的单位应及时组织研究或派专人参加,无论有无意见建议,均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函复县政府法制局。否则,一律视为无意见,并不得在县政府常务会、办公会上作与书面意见不一致的发言。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如有修改,由报文单位按常务会决定修改,并对起草说明作相应修改。
五、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实行责任签字制度。县政府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是规范性文件送签稿的第一签字人,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没有县政府法制局签署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办文股室拟文单位,不得呈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发。
六、凡经县政府审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主办部门必须于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10份直接报送县政府法制局,由县政府法制局汇总后,统一以县政府名义向达州市人民政府和大竹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七、从2009年度起县政府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计划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拟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该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于上年12月底报县政府法制局,由县政府法制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平衡,拟订《××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送县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以杜绝“即兴”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现象,凡未列入县政府当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原则上不予考虑。
八、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今后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实施、适用的行政决策事项,在县政府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必须由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先送县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送县政府领导审签。
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政府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查制度,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因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行政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的,要严格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行政决策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执行,并修订、完善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制度。县政府将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内容。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