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非法煤矿违法生产有奖举报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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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18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非法煤矿违法生产有奖举报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非法煤矿违法生产有奖举报办法》、《大竹县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办法》、《大竹县安全生产隐患备案办法》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竹县非法煤矿违法生产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杜绝非法煤矿违法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煤矿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或相关证照过期仍擅自生产的煤矿以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煤矿。
第三条  非法煤矿违法生产是指非法煤矿在井下从事一切采掘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书面、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向县安监部门报告。举报电话:6246836,手机:13778303631。
第五条  县安监局及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举报材料,专人管理,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凡群众举报非法煤矿组织生产、关闭煤矿死灰复燃,一经查实,给予首次举报人5000—10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大竹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竹县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发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大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安监、公安、交通、质监、规划建设、教育、水务、国土资源等安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第三条  县安监部门负责全县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调查核实和奖励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全县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消防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调查核实和奖励工作;县交通部门负责全县公路建设和水上交通及道路交通源头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调查核实和奖励工作;县质监部门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建筑工地除外)、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调查核实和奖励工作;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筑施工及燃气行业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调查核实和奖励工作;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学校和校办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调查核实和奖励工作;县水务部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调查核实和奖励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县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调查核实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可以采用书面、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县安监局报告电话:6223535,县公安局报告电话:6248986,县交通局报告电话:6221153,县质监局报告电话:6221710,县规划建设局报告电话:6251899,县教育局报告电话:6221343,县水务局报告电话:6221195,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电话:6221971。
第五条  相关受理部门要严格管理报告材料,专人管理,逐件登记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基本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
第六条  相关受理部门要建立统一、协调、快捷的报告调查核实和奖励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对首次报告人员给予100—1000元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竹县安全生产隐患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各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
第三条  各单位、各企业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分类建立台帐并及时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须报县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县安监、公安、交通、质监、规划建设、水务、国土资源等安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分类建立档案。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分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六条  对安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不限期整改并备案,或在同一单位屡次发生类似安全隐患的单位,将依法从重处罚,顶格处理;对重视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彻底,整改到位的单位,将予以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大竹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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