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5•12汶川地震中我县受灾群众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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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10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5•12汶川地震中我县受灾群众
基本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受“5•12汶川特大地震”影响,我县多个乡镇群众住房受损,部分农房全垮塌或部分垮塌,有的已成危房,给群众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做出了周密安排。为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现就切实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
    我县属“5•12汶川特大地震”波及区,与重灾区相比,受灾程度较低,根据5月15日县委、县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分级负责和轻灾支援重灾的思想,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积极发动当地群众踊跃支援灾区救灾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本地灾情统计和核实,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积极做好灾后自救、互救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二、妥善安置群众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开展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对无粮食、无住房、无生活来源的“三无”受灾群众要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房屋全垮的困难群众要采取投亲靠友等多种方式做好安置,对已成危房的要迅速转移避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三、抓紧制定方案
    各乡镇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制定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方案。牢固树立不等不靠的思想,抓紧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和安置工作。确保在三个月内受灾户搬入新居,完成灾后重建工作。
    四、层层落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到位或推诿扯皮导致受灾群众未得到妥善安置和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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