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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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112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大竹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大竹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秘密事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竹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不公开范围
    第五条  信息公开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保密局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公开信息和不公开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危害国家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的涉密信息;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涉密信息;
    (三)损害国家对外活动中政治、经济利益的涉密信息;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五)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六)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涉密信息。
    第八条  下列事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或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
    (一)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信息;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酝酿、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一)拟办人对政府信息拟定涉密属性、作出标识;
    (二)分管领导审核;
    (三)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四)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及密级不明确、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由主发机关协商其它联合发文单位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同级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邮政、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竹县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六月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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