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8〕126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5.12”汶川大地震后,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指令,西南五省市所有煤矿一律停止井下作业,由于煤矿停产,大竹火电厂已因缺煤停机,主网电厂(达州电厂和华蓥山电厂)电煤库存量急剧下降。为迎峰度夏,确保电煤供应,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电煤供应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确保电煤供应,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是抗震救灾的需要。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识大体的高度,增强执行力,加强宏观调控,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搞好电煤供应工作,全力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措施,确保供应
(一)建立电煤供应责任制。一是落实各煤矿生产业主供应电煤的主体责任,各煤矿业主必须按进度完成县政府年初下达的全年电煤任务;二是落实县能源调度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信息,相互配合,抓好电煤组织供应工作;三是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督促辖区内生产煤矿完成电煤任务,全县将电煤供应工作纳入对各产煤乡镇和县能源调度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目标考核,年终逗硬奖惩。
(二)强化煤炭生产管理。对全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尽快验收复产,所生产的煤炭一律送往电厂;对技改矿,加快技改进度,所产工程煤全部送往电厂;对没有生产但属合法的煤矿,必须采取外购的方式,完成电煤任务。
(三)强化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加大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煤管员驻矿督查电煤生产,严禁不安全生产和超能力生产。
(四)强化火工产品管理。严格执行火工产品准供与电煤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制度。对达不到电煤任务进度的煤矿,一律停供火工产品。
(五)严禁原煤出市。从即日起,严禁我县原煤销往市外,县公安、交警、路政部门负责堵住全县各原煤出市的口子,对违反规定者,予以重处重罚。
(六)实行电煤与电量挂钩。对完成任务好的煤矿,电力部门必须保障其电力供应;对完成任务差的煤矿,对其实行限电或停电处理。
三、严明纪律,加强督查
近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电煤供应工作各项要求,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和徇私枉法。县政府督查室将组织县经委、安监等有关部门对电煤供应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及控制电煤调运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不按要求组织抓好电煤供应工作的,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倒查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二○○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