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8〕7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乡镇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全县乡镇城市建设配套费收取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大竹县委办公室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大竹县委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充分激发乡镇发展活力的十条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竹委办发[2007]132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乡镇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收取
按照国家发改委、四川省物价局相关政策、规定和竹委办发[2007]132号文件精神,建制镇必须严格依法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建设配套费,更不允许越权减免。县物价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对建设配套费收取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二、规范收取行为
各建制镇在接到此通知即日起,持申请委托书(一式两份)向县规划建设局申请委托收费事宜,然后持委托书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实行凭(亮)证收费。同时,要按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让建房户明明白白缴费。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