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8〕7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大竹县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
大竹县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平抑旺季化肥市场价格,保障春耕用肥供应,维护农资市场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县化肥淡储工作的政府部门、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条 化肥淡储遵循分工负责、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储备的管理及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授权县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负责本县化肥淡储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供销社。
县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负责编制年度化肥淡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储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拨付,指导和监督承储企业财务。
县物价局负责核定淡储化肥的出库价格,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的日常统计和储备监管工作,按月向县政府报告化肥储备情况。
第三章 化肥淡储的期限、品种及数量
第四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即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五条 我县化肥淡季储备数量为5000吨,其中:尿素600吨,碳铵3000吨,过磷酸钙1000吨,复合肥400吨。
第四章 化肥淡储的储存、使用及责任
第六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为县供销社下属的农资公司。
第七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与县政府授权部门签订化肥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肥储备计划及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淡储工作有序运行。
第九条 化肥淡储和正常经营相结合,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对淡储化肥实行“专人、专库、专帐”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按要求及时调入淡储化肥,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根据化肥的有效期和质量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及时将库存化肥自行销售完毕。淡储化肥因质量瑕疵、超过有效期或没有及时销售导致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在化肥淡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动用淡储化肥。
(一)本地遇有重大灾情;
(二)化肥供求或价格出现波动,需要进行调控时;
(三)需要运用化肥储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淡储化肥出库销售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第十四条 淡储化肥存储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和经营性亏损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五章 化肥淡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按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在每月末5个工作日内向县供销社上报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县供销社对月报表核实后,于每月末10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备案。
第六章 化肥淡储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淡储化肥资金利息补贴由县政府承担。贴息数额由县财政局按确认的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参照国家规定的化肥出厂价或化肥到站价格加合理费用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逐年确定(自筹资金部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九条 化肥淡储期间,每季末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上季化肥淡储情况报告,上报县财政局核拨利息补贴。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将视其情况扣减利息补贴直至取消存储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依法监督承储企业履行化肥淡储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