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8〕2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会展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会展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08〕4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会展管理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08〕42号
为进一步规范会展活动秩序,推动我市会展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对外开放,避免因会展活动而出现的矛盾纠纷及群众集访事件发生,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以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名义举办会展活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办函〔2008〕3号)精神,现就加强以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名义举办商贸会展活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本着转变职能、强化服务的原则,依照《展销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冒用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名义举办盈利性会展活动,借会展活动进行欺诈、非法敛财等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合法、正常的会展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加强服务,营造良好的会展环境,促进我市会展经济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举办会展活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工商、税务、商务、安全、消防等方面归口管理,明确活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市场化运作,不得转包给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运作,不得挂名参与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组织的会展活动。
三、市政府举办的会展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是市政府办公室或市级有关部门,联系人必须是承办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得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人员。
四、市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主办会展活动的管理,严格审查承办单位的办会资格,确保展会质量和效果。以市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五、国家、省有关单位或社会团体等在我市举办的会展活动,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发现不正常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告。除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外,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安排布置在我市的相关活动。
六、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社会团体要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展,对所管理部门的办展资质和举办的会展活动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坚决杜绝非正常会展活动。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会议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