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2008年度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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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46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2008年度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2008年度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大竹县2008年度全县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地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县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县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机构(有分管领导、专兼职督办人员),完善政务督办工作制度(10分)。

  第六条 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按时反馈落实情况(10分)。

  第七条 认真完成《县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按季报送完成情况(15分)。

  第八条 按时领取县政府领导批示件,按时按质完成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并反馈办理结果(20分)。

  第九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回复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15分)。

  第十条 认真落实惠民政策,按时按质完成“8+3”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20分)。

  第十一条 认真完成县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报送政务督办(如《督办通知》等)要求的完成情况及《督查督办通报》要求的整改情况(10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府办)、县政府(县府办)通报表彰的,每次分别加1分或0.5分,加分不超过10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为0分;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1分,受到县政府(含县府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第三章 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先进集体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4名,乡镇、部门各2名;二等奖8名,乡镇、部门各4名;三等奖12名,乡镇、部门各6名。政务督办先进个人设15名,其中乡镇5名,县级部门10名。

  第十三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县政府提出全县政务督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建议名单,县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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