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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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府办〔2007〕232  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07〕3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川办函〔2007〕328号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l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实施好该《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
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创造并保持稳定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为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合力和提高水上安全预控预防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是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研究,尽快制订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水利(渔业)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明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明晰职责,各司其职,依法行政。今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广泛、深入、有效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采取进企业、进学校、进村社、进渡口、进码头等形式在沿江重点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深入人心,营造参与和支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氛围。特别要突出对水运单位和水运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明确职责,着力解决好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同时要着力解决好6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水利(渔业)、农业、公安、建设、旅游、体育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做到统一协调,各尽其责。二是要突出航务海事、渔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监管职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航务海事、渔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各级航务海事、渔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切实履行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航务海事、渔政队伍建设工作,逐步充实执法队伍人员和改善装备、办公等条件。三是要强化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贯彻《条例》对辖区渡口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制订公益性渡口建设方案。四是要有效改善通航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加强通航水域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督促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建立水情信息传递制度和通报制度,及时向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区域发布相关水情信息。五是要重视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非通航水域内的娱乐、漂流船艇(筏)的安全管理工作,除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外,禁止任何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六是要继续开展“水上救生衣”行动,实现“100%穿戴救生衣”并辅之以其它相应措施,坚决防控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四、强化服务,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的指导,以更严密的管理、更科学的方法、更有力的措施制定并落实与《条例》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促使行政相对人遵守《条例》,有效规范管理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能的航务海事、渔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努力帮助行政相对人全面准确贯彻实施《条例》,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中的共通性难点,努力构建平安和谐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省交通厅要注意收集各地、各相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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