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7〕23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颁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二、强化宣教,大力营造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氛围
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直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顺利得到贯彻执行。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工作,通过集中学习、自学、参加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细读深研,深刻领会《劳动合同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基本内容、特别是一些新的规定以及违反《劳动合同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切实吃透新内容、把握新规定、领会新精神,为在我县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别是要高度重视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组织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认真抓好企业负责人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
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为学习宣传准备好书面资料,包括《劳动合同法》文本、配套讲义、相关法规政策宣传资料等;二是制定培训计划,及时予以落实;三是修订现有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推出适合于建筑业、服务业以及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书等。
工会组织:要抓好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强宣传,重点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违约金条款、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进行监督完善,及时消除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误解和疑虑,从而更加全面深入地认识、了解、遵守《劳动合同法》,切实发挥工会的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门:要将《劳动合同法》纳入全县“五五”普法教育内容,动员全社会各界力量,全面深入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人人皆知,广泛普及。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重点宣传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舆论氛围。
各用人单位:要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增强依法用工的自觉性,自觉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增添措施,确保《劳动合同法》各项法律条规落实到位
(一)做好新旧法规政策的衔接。《劳动合同法》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竞业限制等内容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既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也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为确保这部法律得到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切实搞好现行相关法规政策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做到不留死角。
(二)加强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管。《劳动合同法》的颁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全县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建立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研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变化,做好劳动关系预警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
(三)加大劳动监察和争议处理力度。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分析在劳动纠纷方面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要大力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执法重点,广泛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通过加大调解力度、简化仲裁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等措施,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劳动保障、宣传、司法、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大竹县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注意了解掌握《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