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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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7〕24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川办函〔2007〕34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7〕3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 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科学组织、依法应对、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的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进行宣传报道。从2008年1月起,省政府新闻办要组织四川电视台、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四川日报、四川农村日报等主流媒体,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法律释义,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宣传我省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举措。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司法厅、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将《 突发事件应对法》列入“五五”普法重要内容,通过专家讲座、知识竞赛、制作招贴宣传画报、知识读本等形式让《 突发事件应对法》深入农村、深入社区、深入学校。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和培训。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政府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通过多种形式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培训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1.省政府应急办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和研讨班,对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培训研讨。

  2.人事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内容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教材,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7〕120号)制订培训计划,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公务员进行培训。每年的各级各类公务员招考中要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内容。

  3.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各级各类资格认证、年审、年检考试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内容,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的危机应对新局面。

  二、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研判和报告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工作;抓好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有效整合资源,建立全省应急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应急指挥平台;落实应急财政投入、物资储备、通信保障和巨灾风险保险等措施,努力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驻军(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属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同时建立会商制度,适时听取应急管理工作汇报,协调部署阶段性应急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整合资源、便于工作的要求,可比照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置办法(川办函〔2007〕309号),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设置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办事。

  (二)修订完善预案体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四川省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严格预案的动态管理,通过预案演练及时发现问题,为预案的修订完善提供依据,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2008年底前全省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履盖所有街道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做到预警到乡(街道),预案到村(社区),责任到人。同时要将预案的建立与否作为突发事件处置责任追究的基础依据。

  (三)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在街道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统计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对上月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逐级报省政府应急办。

  (四)抓紧建设全省应急资源基础数据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省政府应急办要会同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等部门建立病险水库、江河堤防、地质灾害、危险及易发交通事故路段、危化品及易燃易爆物品、透水及瓦斯重灾矿井等危险源、危险区域基础数据库。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应对处置专家队伍、专业抢险救灾骨干队伍数据库,为突发事件的应对和风险评估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数据库,各级各类数据库之间统一格式、标准和接口,实现全省共用共享。

  (五)抓好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抓好本行政区域内易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尽快摸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这是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准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驻川和省、市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对本单位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并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六)统一规划,分期分批建设全省应急指挥平台。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编制《“十一五”期间四川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着力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建立全省应急指挥平台。省级应急指挥平台2008年底以前建设完成并实现与国家统一平台的对接;力争20l0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形成连接省、市(州)、县(市、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纵横联系、快捷高效的全省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基本实现技术标准统一、信息互联互通,突发事件统一接报、分类管理、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七)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经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监局等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等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监管工作;省交通厅、省公安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运输保障;省通信管理局要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全省应急通信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省财政厅、四川保监局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我省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建设,有效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

  三、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督导检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省政府将各市(州)、省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督办室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三)省政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各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突发事件 应对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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