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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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2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8年度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08年度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深入宣传

  各乡镇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季禁渔工作,要及时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春季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车(船)等多种形式,深入到村庄、码头、船头、水产市场和经营水产的餐馆饭店,广泛宣传春季禁渔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春季禁渔的时间、范围、对象、要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春季禁渔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渔业、关注渔(农)民、关注渔业生态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落实措施,务求实效

  今年春季禁渔期从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在此期间对所有自然繁殖鱼类,即天然水域、江河水域的所有鱼类(包括鲤鱼、鲫鱼、鳜鱼、黄腊丁、鳝鱼、泥鳅等)实行全面禁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形式的捕捞、采卵捞苗及娱乐性游钓,对鱼鹰、水獭不留取食河段;禁止买卖自然繁殖鱼类及其制品,严禁水产经营户、野生鱼餐馆及各类酒店在此期间经营禁渔对象。要做到“四结合”,即自查与上级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举报、暗访相结合,岸上检查与船上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夜间检查相结合;“四到位”,即检查宣传到位,教育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检查人员到位;“三检查”,即检查水产品市场、检查餐馆饭店、检查江河;“三没有”,即河中没有渔船,岸边没有网具,市场、餐馆没有野生鱼类;“两落实”,即落实禁渔范围,落实查处责任;“一确保”,即确保安全无事故。对在禁渔期间,打捞、买卖经营野生鱼类的,将根据四川省<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一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是没收非法所得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的1—5倍罚款。对保护渔业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渔业法》第五条规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春季禁渔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性的开展对各天然水域、农贸市场、餐馆、饭店的执法检查,县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环保局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确保今年春季禁渔工作顺利推进。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业 水产 禁渔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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