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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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7〕18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

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通知》(达市府办〔2007〕10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

编制管理条例》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0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下简称《条例》)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

  市、县(市、区)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机构编制部门,要带头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 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适时对各级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利用各种传媒广泛宣传阐释《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内容及重大意义。要及时总结各地落实《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各地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二、严格管理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核定等工作;严格实施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制度,切实规范机构编制审核、审批的程序管理;坚持进人编制卡制度,强化进人的前置监督,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和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公示制”,切实打造“阳光编制”。严格控制编制使用范围,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除工勤人员外,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其他编制。

  三、强化调研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规定》为契机,努力做好政府职能转变、乡镇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的调研工作,不断探索行政管理的新思路、新体制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

  四、严肃纪律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适时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一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条例》和《通知》、《规定》的行为,要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其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五、建好队伍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精心打造一支富有实干和创新精神的机构编制管理队伍。随着机构编制职能的拓展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人员偏少、力量薄弱的问题十分突出,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工作力量,特别要配备专兼职综合调研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切实提高调研和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必须加大培训和知识更新力度,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努力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确保《条例》和《通知》、《规定》的贯彻落实;机构编制部门要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使机构编制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支撑。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人事 编制 机构编制条例△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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