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白血病患者救助制度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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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7〕20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白血病患者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有效改善弱势、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水平,有效缓解白血病患者家庭困难,增强患者战胜病魔的信心和决心,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白血病患者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近年来,白血病逐渐成为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第一杀手”,虽然随着医学事业的发展,白血病已成为“可治之症”且疗效良好,但其高额的医疗费用却让许多贫困家庭难以承担。在全县建立白血病患者专项救助制度,对本县籍白血病患者实施以医疗救助为重点的综合帮扶,对有效缓解白血病患家庭困难,保障白血病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大竹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富民惠民的具体措施,确定专人分管,专人主抓,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广泛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宣传车流动宣传、印发宣传资料、悬挂标语、有限电视宣传等有效途径,广泛深入宣传县委县政府的这一亲民爱民、为民惠民新举措,让白血病患者及家庭全面了解政策,及时得到救助。

三、明确职责

白血病患者重点救助工作由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普查调查和建立档案。由各乡镇卫生院、县级各医疗机构组织普查,由县卫生局统一建立档案。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实行重点救助。根据县卫生部门提供的白血病患者救助意见和诊断结论报告,按10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先期救助。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保障。根据卫生部门的调查情况,将白血病患者重点救助经费列入专项预算,保障重点救助经费。

除实行重点救助外,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惠民帮扶中心还要抓好对白血病患者的城乡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惠民帮扶救助等工作。

四、严格程序

(一)申请。患者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家庭情况、治疗过程及医疗费用情况,同时附上具有血注入病诊疗资质的医院出具的白血病诊断报告。

(二)上报。患者户籍所在的村(社区)负责将患者申请及相关材料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卫生局。

(三)审核。县卫生局对白血病患者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救助意见后,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四)审批。县民政局依据卫生局提出的救助意见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审批,通过打卡直发的方式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白血病患者手中。

五、严格督查

县政府督查室将组织民政、卫生等部门对各地白血病患者救助工作开展明查暗访,对工作不落实,造成白血病患者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延误治疗的,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无条件追回救助资金,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救助 白血病△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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