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县级储备食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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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7〕203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县级储备食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县级储备食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竹县县级储备食油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县级储备食油管理工作,保证县级储备食油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需要时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食油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 县级储备食油权属县政府,其规模由县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 县级储备食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县级储备食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第四条 县级储备食油应集中到储藏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油(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 县粮食局负责全县县级储备油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县级储备食油总体布局;会同财政局审核认定县级储备食油承储企业;监督和检查县级储备食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县财政局管理县级储备食油的费用、利息补贴。

  第六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食油规模,负责拨付县级储备食油储存、轮换费用补贴和利息补贴;制定县级储备食油储存、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按时将县级储备食油储存、轮换费用或利息补贴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助县粮食局规划县级储备食油的总体布局。

  第七条 县农发行按照县级储备食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管理工作;县物价局负责县级储备食油价格监督。

第二章 储备食油的收购

  第八条 县级储备食油由承储企业面向市场,自主收购。

  第九条 储承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县级储备食油入库结算价由县财政局、粮食局、物价局根据市场行情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一条 收购的食油储备,必须是当年新生产并达到四级以上国家质量标准。储备食油入库后,经过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指定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公正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食油。

第三章 储备食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有安全储油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食油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检测设施。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县对县级储备食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未经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县级储备食油储存地点;

  (三)为确保县级储备食油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罐、专帐)、“四落实”(数量落实、品种落实、质量落实、地点落实);

  (四)按照县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县储备食油的调入和调出。

第四章 储备食油的轮换

  第十四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每年应按照县级储备食油库存总量的50%左右适时安排轮换。储存年限为两年。轮空期不得超过1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当年轮换计划的20%。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下达的计划,对储备食油进行轮换。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新产食油与库存食油等量兑换。轮换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按中央储备食油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拨付。轮换所发生的价款损益,由企业负担。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食油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开户行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县级储备食油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进食油所需贷款以保证轮进食油及时入库。

第五章 储备食油的动用

  第十七条 动用县级储备食油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提出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食油。

  第十八条 本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食油:

  (一)当市场食油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县级储备食油平抑油价,稳定市场;

  (二)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食油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经批准销售县级储备食油以及进行储备食油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条 经审核动用县级储食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县级储备食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食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县级储备食油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县粮食局等部门,经审核后,其食油净损失部分由县财政支付。

第七章 储备食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储备食油布局规划,选定承储企业,并由县粮食局与存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食油业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县级储备食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的储备食油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县级储备油购、销、调、存情况,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拨付到承储企业的县级储备食油专项补贴,承储企业只能用于储备食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县储备油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县级储备食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存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食油严格监管,确保县级储备食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八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动用县级储备食油的,由县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解除委托储存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解除承储合同,直至取消承储资格。造成县级储备食油变质或其他损失的,由县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商贸 粮油 储备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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