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7〕21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涉河建设及河道采砂秩序,遏制河道“三乱”行为,确保河道正常行洪,减小各种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河道防洪标准及河道管理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我县4条干流、7条溪河及护城河的防洪标准确定为二十年一遇洪水频率,其他溪河的防洪标准确定为不低于十年一遇洪水频率。
(二)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管理范围。对于有堤防的河道(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划分原则:
1.东柳河、黄滩河、东河、铜钵河4条集雨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主要河流,以堤防后坡脚起向外延伸10—15米为堤防的管理范围(场镇段划15米,下同);
2.清水河、柳成溪、竹溪河、兴隆河、八渡河、上白水河、中白水河等7条溪河集雨面积在45—500平方公里的河流,以堤防后坡脚起向外延伸5—10米为堤防管理范围;
3.其他河流。以堤防后坡脚起向外延伸3—5米为堤防管理范围。
县境内无堤防的天然河道(段),按防洪标准的洪水淹没范围划为行洪区域,河岸工程的护岸地划分范围标准可参照上述护堤地的划分原则进行划定。
沿河场镇的河道管理范围红线,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牵头,县水务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力量配合,按以上标准划界并对临河建设立红线警示桩,以示公告,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涉河工程审批程序
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永久或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先向县水务局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和建设项目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国土、建设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以非法建筑严肃查处。施工时应当按照县水务局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县境内主要河道原则上不准盖河,公益性工程确需盖河的,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行洪论证后,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
场镇建设涉及河道的一律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者按规定向县水务局申请(建设者个人申请的必须由当地政府加注意见),经审查同意并由水务局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划定临河建设红线后方可建设。
三、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在河道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实行许可证制度。河道砂石资源由县水务局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组织评估、测算,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对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经营权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继续实行向社会公开竞标的方式或申请取得。获得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县水务局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采砂者应严格按批准的要求从事采砂作业,县水务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对采砂造成两岸田土垮塌,危及河势稳定的乱挖泛采和未取得采砂经营权私挖偷采者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采砂者负责赔偿。
四、加大涉河违章建设查处力度
针对我县违法占河建房严重的现状,县政府决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水务局、各乡镇国土所、建设所配合,利用当前非汛期时期,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为期两个月的河道三乱专项整治行动。此次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2月1日—2007年12月10日)。各乡镇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抽取专人集中办公,要印发相关宣传资料,重点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国土法》和《城乡建设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层层召开动员会、群众会、干部会;要周密制定集中整治行动方案;要制作固定标语、警示牌、警示桩、形成强大而浓厚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12月11日—2007年12月20日)。各地要对沿河两岸的工程及建筑物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要结合划定的河道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对所有建筑物和工程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各乡镇还应对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审查内容包括:其是否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是否侵占河道妨碍行洪安全。
第三阶段:集中处理阶段(2007年12月21日—2008年1月20日)。根据调查情况,分清时间、性质、原因,分类进行处理,能够整改的要立即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能够补办有关手续,完善相关设备的,及时完善;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国土、建设、水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打击违章建设行为。对严重影响安全行洪和违反城乡规划的非法建筑,要依法强制拆除。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或经批准未按要求修建妨碍河道安全行洪的,要立案查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对历史形成的河道障碍要采取补救措施,有计划的消除障碍、恢复河道畅通。对侵占河道建房妨碍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2008年1月21日—2008年1月31日)。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及时建立长效机制,对河道要落实好管护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义务通信员;落实河道管理范围,设立好警示桩,划定建设红线;各乡镇、国土、建设、水务要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一旦发现违章建筑要及时制止,有力打击和取缔。今后,仍发现违章占用河道、违法建设现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乡镇、部门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
五、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在本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现乱占、乱建、乱倒现象的,当地乡镇政府必须及时坚决制止,并组织国土、建设、水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二)按照《防洪法》和“河道防洪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在本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制止不力,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