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暂行规范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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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7〕172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暂行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竹县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暂行规范》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大竹县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暂行规范

  一、为加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全国重点文物单位保护范围、记录档案、标志说明和保管机制工作规范》的有关条文,制定本暂行规范。

  二、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不同对象划定保护范围。最低保护范围以滴水向外为5米,最大保护范围为16米。

  三、严禁在保护范围内或文物本体周围堆码什物或张贴宣传物。凡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及附近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且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及色彩,必须与文物本体协调。

  四、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该保护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使用单位担负直接管理责任。县级文物管理机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隶属的使用单位或个人逐级签定保护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并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五、严禁在保护范围内燃烧什物和燃放烟花爆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建筑物内必须配备灭火设施设备,确保文物本体安全。

  六、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建立标志说明,标识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标日期等。

  七、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应采用水泥、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底色可利用质料原色或黑底红字,整个颜色要庄重朴素、鲜明协调。

  八、标志形式一律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保护单位名称可用隶、楷书体,日期一律用仿宋体。

  九、树立标志经费由保护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使用单位负责,立标工作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县级文物管理机构(县文物管理所)监督施行。

  十、本规范由县文体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化 重点文物 暂行规范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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