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7〕10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煤矿企业购买爆破器材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爆破器材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规范我县煤矿企业购买爆破器材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
调整后煤矿企业购买爆破器材审批程序从2007年6月18日起执行,其审批程序为:
(一)煤矿企业填报购买爆破器材申请表;
(二)煤矿企业所属辖区派出所签署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四)县经委签署意见;
(五)县公安局签署审批意见。
二、严格审批
各爆破器材审批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严格把好审批关。
(一)煤矿企业要按照生产进度,认真填报《购买爆破器材申请表》,如实填写购买品种、数量及用途。
(二)辖区派出所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掌握爆破器材的储量和使用情况,根据企业提出的购买申请严格审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深入矿井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掌握爆破器材管理和使用进度,严格审查购买申请。
(四)县经委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电煤任务完成情况严格审查。
(五)县公安局要严格煤矿企业的购买资格审查,结合企业爆破器材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严格把关。
三、严格管理
(一)严格储存。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破物品存储要求,建好存储库房,保证爆破物品存储的安全性。
(二)严格使用。各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资质的爆破员,严格按照爆破物品使用规程进行操作,禁止非专业人员使用和操作。要严格实行爆破物品登记使用制度和销号制度,保证爆破物品不遗失。
(三)严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员、公安派出所要坚持经常深入企业矿井加强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安全储存和使用爆破物品。对违规储存和使用的要严肃查处,及时纠正。对因管理不严格、造成爆破器材流失或挪作他用而引发事故的,县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禁止利用审批权力吃、拿、卡、要,违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组织责任。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爆破器材△ 审批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