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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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函〔2017〕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利厅 省环保厅 省住建厅 省经信委关于印发<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水函〔2017〕650号)要求,现将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长江委和省水利厅专项检查行动中核查出的县域11条河流入河排污口(含通过审查的)。

    二、目标和任务

    10月底前,完善已通过审查的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对未通过审查的入河排污口,全面进行封闭或拆除。

    三、实施主体

    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封闭拆除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对辖区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

    2017年7月,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集中整治

    1.精准摸底阶段。各乡镇(街道)要依照6月28日上报的入河排污口数据,进一步核查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基本信息,尤其是摸清排污单位的排污规模、排污类型等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

    2.强力整治阶段。2002年10月前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按属地管理原则,直接进行补充登记;2002年10月以后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要督促排污单位在2017年12月30日前,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1)对县环保局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由县环保局负责通知排污单位,限期到县水务局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且设置年限在2002年10月以后的,要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手续。

    (3)对拒不补办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的,依法强制封闭或拆除,并依法处罚。

    (4)对通过沟渠或向塘、库、堰排污的,纳入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的范畴,对通过高压灌注、渗井、深坑、废地排放污水的行为,由县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处理,对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已封闭的入河排污口,当事人又擅自重新启用的,要依法对其从严处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

    整治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街道)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并于10月初将情况报县水务局备案,并实行归档归类管理。相关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管控,严防水污染事件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大竹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具体负责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水务局。负责协调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有序开展专项整治,并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台帐,做好日常监督管理。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入河排污口依法组织审批;加强同环保部门的协调,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交流通报信息,提高监管水平。

    2.县环保局。负责排污口检测和达标评定工作,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监督指导全县工矿企业、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入河排污口及河道控制断面水质监测,对排污口进行跟踪检测,及时掌握水质水量变化动态,对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3.县经信局。负责对全县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实施整治,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办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排污口实施关闭拆除。

    4.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扰乱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治安秩序的违法案件,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功能区进行乱排、偷排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排污单位,依法对其负责人实施管控。

    5.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区和乡镇场镇管理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

    6.县工商质监局。负责依法吊销恶意污染水生态环境的企业营业执照。

    7.县畜牧食品局。负责对全县畜禽养殖入河排污口进行整治,对不符合要求和未完成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类排污口或设置在禁养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实施关停拆除,对纳入排污口管理的要督促养殖业主完成手续审批,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8.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对非法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采取限电限水限气等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9.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整治的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进行专项整治。

    (三)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全面建立入河排污口台帐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及责任,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掌握排污状况,实现排污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污控制。严厉打击违法入河排污行为,切实规范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行为,并将设置情况及时通报河长制办公室和县环保局,形成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附件:大竹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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