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煤矿防汛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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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7〕11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煤矿防汛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当前时值汛期,大量降水极易诱发煤矿水灾事故。为杜绝煤矿发生重特大水灾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切实做好煤矿防汛安全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充分认识到汛期煤矿防汛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以行政领导、企业法人代表为责任人的煤矿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汛期煤矿安全领导机构,组建抢险队伍,督促煤矿企业制订好应急救援预案,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全面排查

  (一)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细致的煤矿防汛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煤矿企业对汛期安全责任是否明确,防汛措施是否到位,预警机制是否落实。在安全检查中,要认真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及时发现防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间、定资金)原则,及时彻底治理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煤矿不发生透水事故、不因汛而淹井、不因汛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要检查各煤矿企业是否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依法从事采掘活动,并按规定留足煤柱,禁止违法越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特别是破坏防水煤柱;要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三)要检查各煤矿加强支护情况。在汛期,井下涌水量增大,顶板淋水增大,采煤工作面巷道易发生垮塌,安全隐患严重。要重点检查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和总回风巷的情况,要加强支护,始终保持矿井、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要提高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支护质量,严禁空顶作业;人行通道的浮矸、危岩要及时清理,加强巷道支护。

  (四)严防洪水冲毁生产设施造成人员伤亡。要密切观测矿井井口洪水的情况,评估井田范围内山体、危岩、矸石山可能出现的垮塌、滑坡对煤矿生产生活设施、民宅、公共设施的威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以防范,并制订应急预案,对在汛期不能确保安全的必须疏散群众。各煤矿企业要进行全面的排查,列出险情地点,实施重点监控,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强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煤矿防汛安全工作指挥部,由副县长李大兵同志任指挥长,县安监局局长闫加清同志任副指挥长,县府办、经委、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县煤矿防汛救灾工作统一指挥。各煤矿发生重大水害险情,要立即报告县煤矿防汛安全工作指挥部(设在县安监局,联系电话:6223535,联系人:张勇)。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大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会议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煤矿防汛、度汛的基本知识,切实提高煤矿企业和主管部门防汛、防灾的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做到常抓不懈,万无一失。

  (三)加强水害防治。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煤矿企业认真执行防治水害的有关规定,落实防治水害措施。掌握矿区、井下水害隐患的第一手资料。凡矿井水文地质和老空(小窑)积水情况不清以及有发生透水可能的采掘面,要坚决禁止采掘;各煤矿企业要制订矿井防治水害和防汛紧急处置预案,补充和储备防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矿井排水设备及设施完好,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凡被水淹的矿井,必须制定《抽排水安全措施和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实施抽排水作业。

  (四)加强信息收集。加强对暴雨天气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凡出现强降水暴雨灾害天气,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防汛工作预案,确保将防汛指令在第一时间传达到每一个煤矿企业。各煤矿要结合本矿实际,迅速做出反应。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设立汛期煤矿安全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加强与县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雨情汛情预测预报。要督促各煤矿企业保证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严禁在暴雨灾害天气安排工人下井作业,一旦有重大汛情预报,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各煤矿企业负责人要坚守现场岗位,在汛期严格执行专人昼夜值班制度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对迟报、漏报、瞒报煤矿水患预警及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防汛 安全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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