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特殊群体监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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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7〕13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特殊群体监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2007年7月5日凌晨5时57分,黄家乡建泉村六组一男性精神病患者持铁棒行凶,当场致村民3死1伤,公安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2人负伤。为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现就加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监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特殊群体监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特殊群体可能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及时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研究工作方案,尽快落实有关措施。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保一方稳定的政治责任,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抓,确保责任、措施、人员、物资、经费“五落实”;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具体抓,务求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切实消除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隐患,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细化职责,狠抓落实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迅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对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精神病人(特别是危重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农村留守儿童、孤残儿童、智障人员、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参与非法组织人员、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人员,认真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分类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内容实。对排查出来的特殊群体对象,要逐一落实其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切实做好法定监护人(父母或近亲属)或意定监护人(自愿担任监护责任或经有关组织、机构同意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的思想教育和法律宣传工作,指导和帮助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落实监护管理措施。

  (二)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对无法确定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的特殊群体对象,公设监护机构(主要指特殊群体对象的父母所在单位;特殊群体对象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县、乡镇民政部门等)要切实履行救助管理职责,落实救治、救助、管理措施,责任到人;财政部门要保障救治救助工作经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联动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对精神病患者(特别是危重狂躁型精神病患者),该送治的一定要及时送治,控制其病情进一步恶化;对吸毒人员和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非法组织人员,要切实做好思想疏导、政策宣传、法律教育和帮扶转化工作;对思想顽冥不化、言行过激、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对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县救助管理站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认真做好救助、管理与劝返工作;对孤残儿童、智障人员,县民政部门要加大送治和救助工作力度;对农村留守儿童、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县教育部门、总工会、妇联、团县委要主动牵头,积极协调各地各部门深入开展“阳光就在我身边”关爱行动,帮助他们走出心灵黑暗,感受生活美好;对刑释解教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消除歧视,倾力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妥善处置,及时上报

  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妥善处置各类矛盾、事件,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致使事态升级恶化。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一旦发现可能危害社会稳定的苗头,要及时、如实上报。如因工作严重失误导致恶性事件发生或因信息报送迟缓、失实,延误有效控制和处理良机,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县纪委、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各单位务必于7月31日前,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两种形式,将排查和工作落实情况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特殊群体监护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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