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煤矿企业转让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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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7〕6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煤矿企业转让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煤矿企业改制转让期间安全稳定工作,规范改制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平稳过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大竹实际,现将煤矿企业转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登记备案

  煤矿企业在转让前,须向煤矿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转让方案,申报登记备案。

  二、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煤矿企业在转让前,须组织相关人员全面清理企业债务,兑现拖欠工资、解决伤残抚恤、完善土地手续、做好环境资源保护,不得在企业转让后,留下任何遗留问题。

  三、抓好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在转让期间,必须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人,保证安全监管人员、资金、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改制转让期间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完善行政许可

  煤矿企业在转让后,必须依法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五、严格部门监管

  煤矿企业转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委、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工商局要高度重视,严格监管,保证煤矿企业转让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二○○七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转让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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