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7〕7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县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7年度全县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2007年度全县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地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系统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县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县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工作(90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时反馈落实情况(10分)。
(二)按时完成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领导批办事项(10分)。
(三)认真完成县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报送政务督办(如《督办通知》等)要求的完成情况及《督查督办通报》要求的整改情况(15分)。
(四)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 类占50%以上(20分)。
(五)认真完成“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结率达95%以上,满意率达70%以上(10分)。
(六)认真落实惠民政策,按时按质完成“十大惠民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25分)。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开展10次以上政务督办专项活动(10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府办)、县政府(县府办)通报表彰的,每次分别加1分或0.5分,加分不超过10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为0 分;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1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2分,受到县政府(含县府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所辖直管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督查工作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