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7〕9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搞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矿业秩序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同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和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不断改进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并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自我约束机制,促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得到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事故防范措施得到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得以消除或有效监控;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非煤矿山,使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做到依法办矿,有序开采,合法经营。实现全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总体目标。
三、整治时间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从2007年5月25日开始至8月25日结束,集中整治时间为3个月。
四、整治重点
(一)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大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整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继续加大对非法矿山企业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关闭无证非法开采矿山企业。
(三)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充分认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意义,认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四)全面落实和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五)积极推行和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整治要求
(一)经整治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对无上述证照的非煤矿山,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
(二)合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要得到极大的改善,管理水平要上一个新的台阶。
六、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在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对规划定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主要检查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等工作。
2、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并恢复民用爆炸物品供给;对非法开采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县政府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规定要求的新建矿山,不得开工投产。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5、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6、电力供应单位主要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减少供应电量,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7、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和落实监管责任人。负责督促搞好非煤矿山整治,负责并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关闭非法和死灰复燃的非煤矿山。
(二)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整治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宣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安监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问题要认真追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典型事故和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事故和整治不力的企业,要予以曝光。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非煤矿山△ 安全 整治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竹中,职中,进修校。
(党政网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