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基金发放管理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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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7〕2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基金发放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大竹县委办公室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竹委办发[2005]9号)精神,按照进一步完善新农合补偿方案要求,结合我县2006年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情况,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研究,决定对部分参合农民进行二次补偿。为加强新农合资金的管理,确保二次补偿工作及资金落到实处,让参合群众真正受益。现就规范新农合二次补偿基金发放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偿对象

  (一)2006年参合农民,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归口管理治疗的结核病患者。

  (二)2006年参合农民,住院医疗总费用1000元以上,实际报销金额不足总费用的20%的住院患者。

  二、补偿标准

  (一)归口管理治疗的结核病患者免费病人一次性定额补助400元,自费病人一次性定额补助800元。

  (二)医疗总费用1000元以上,扣出原报金额后,补足总费用的20%,同时个人全年累计报帐封顶线为2万元。

  三、补偿程序

  新农合二次补偿人员、住址及医疗费用等由县级和各乡镇新农合办公室负责统计,县新农合服务中心统计汇总、初审,报县卫生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花名册及二次补偿资金发放到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新农合办公室(设在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内)和各乡镇政府,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到村到户发放到参合农民手中。

  二、明确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对二次补偿人员及金额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不应补的不补、应该补的不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要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举报接待人员,及时调查和纠正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的问题,将核实情况与县新农合服务中心联系后,及时更改并公布。要通过会议、广播、走村入户等形式通知到每一位二次补偿人员,并安排统一时间到乡镇卫生院新农合办公室领取,要安排专门人员在现场组织、监督。

  (二)卫生部门。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严格把好资金发放关。各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负责统计在本院实际报帐低于20%的住院人员,县新农合服务中心通过核实后,下拨二次补偿资金到各乡镇卫生院。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各乡镇卫生院要负责再次核实每位二次补偿人员的《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患者姓名、住址、医疗总费用、实报销费用,要人对人发放到户、到人。同时农民领取资金后要签字认可。对不能查实的二次补偿人员,不得乱发放。各乡镇新农合办公室应在2007年4月30日前将发放花名册及未发放资金返县新农合服务中心,花名册必须有单位法人签字认可后方能上报(花名册一式三份,医疗单位做帐一份、乡镇合医办一份、上交县新农合服务中心一份)。

  三、严格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二次补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务必按照政策精神和制度要求,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认真地落实好二次补偿工作。

  (二)强化宣传。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二次补偿为契机,加强宣传,积极动员,运用已报帐农民的现身说法,做好农民群众的宣传工作,为2007年农民参合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切实为民。县新农合办要选择二次补偿数额较大的农户,直接深入到农户家中进行发放。各乡镇政府要组织驻村干部、财政所人员、乡镇卫生院的人员深入到各村和享受二次补偿的农户家中,实行在村委会集中发放和上门发放等便民服务,切实让群众感受新农合的好处,密切干群关系。

  (四)严肃纪律。各地在二次补偿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操作,不得弄虚作假;要按照财经纪律的要求管理好专项资金,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对因工作不落实,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补偿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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