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7〕2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县长信件处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大竹县人民政府县长信件处理暂行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县长信件处理暂行规则
一、办理宗旨
县长信件是指人民群众向大竹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县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书信。
为规范县长信件办理,提高县长信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满足广大群众通过书信方式传递民意、解决信访问题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则。
二、受理范围
(一)对政府工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意见
(二)对改进政府工作的建议
(三)经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属于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办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代表县人民政府处理县长信件的具体办事机构。
四、办理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县人民政府和县长的信件后,送办公室联系县长工作的副主任拆阅,并根据信件内容进行分类处理。
1、属于举报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信件直送县长阅处。
2、属于工作建议类信件按政府领导分工送相关领导阅处。
3、属于反映问题类信件交由信访办处理。
(二)信访办应按《信访条例》规定对反映问题类的信件进行登记,并按处理的难易程度在当日内分类处理。
1、对一般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信访办直接转交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承办,乡镇或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办理责任人。
2、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县信访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信访办主任为责任人。
3、对重大、复杂、疑难且乡镇或部门难以解决的信访事项,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处理。如分管领导仍难以解决的,及时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共同研究处理。
县信访办每天要将当日信件的办理情况(包括来信人的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问题、交办情况)以表格形式交政府办公室联系县长工作的副主任呈县长阅示。
(三)各乡镇接到承办信件后须在7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复县信访办,县级部门须在5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复县信访办,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应主动书面说明理由。
(四)各乡镇、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后,将处理意见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答复信访人,并形成书面材料抄送县信访办。
(五)县信访办负责定期汇总分析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办理情况,报县长、副县长阅知。
五、办理要求
(一)反映或投诉的问题已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在审或已判等)不属于政府管辖范围的,可通知本人将问题向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司法机关反映。
(二)人民群众通过书信反映的问题,承办乡镇或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予以办理,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地予以答复。凡属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条件暂不具备的,要创造条件争取解决;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解决的,应向人民群众解释说明。
(三)转乡镇或部门办理的信件,回复县信访办时须以正式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人民群众通过书信反映的问题,如未署名且反映问题空泛、笼统,无具体事实和理由,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事项,各乡镇和各部门可不予办理,但需向县信访办说明理由。
六、附则
(一)各有关乡镇、部门办理县长信件情况纳入单位全年信访考核。
(二)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规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信访 县长信件处理△ 暂行规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