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7〕46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大竹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大竹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经贸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全面推进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50万元,并将该基金转入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信用联社)专户存储。
第三条 大竹县信用联社负责发放全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四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户籍属大竹县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60岁、女50岁),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有效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向县财政局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在县财政局承诺由担保基金担保的前提下,再向县信用联社申请担保贷款。
第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担保贷款申报、审批程序。
(一)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的原则,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有效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向大竹县财政局提出贷款担保书面申请,如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承诺书》、《委托担保合同》、《自然人反担保合同》。
(二)由借款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资信状况进行初步认定,同时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出具相关证明,并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上签章;县就业局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借款人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报送县财政局,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配偶身份证、反担保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县财政局收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会同县信用联社组织人员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县财政局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盖章,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自然人反担保合同》后,借款人前往县信用联社办理担保贷款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及方式。
(一)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县信用联社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县财政局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县财政局贴息50%,展期或逾期不贴息。逾期利率按县信用联社《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申请担保贷款的微利项目范围。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一)因违反厂纪、厂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
(二)不服从单位组织安排,擅自离岗谋职的;
(三)有违法犯罪记录在案的或有违法犯罪重大嫌疑的;
(四)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行的;
(五)经营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竹县财政局和大竹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行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人行大竹支行,县信用联社。
(党政网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