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7〕4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大竹县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大竹县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
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县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征收工作,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代征范围
(一)全县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属于代征范围。
(二)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经费的全国、省产业工会所属在竹单位应缴纳县总工会的经费,一并纳入代征范围。
(三)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地方总工会的经费,暂不纳入代征范围。
二、计提拨缴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三、代征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全额的50%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的50%工会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每月向本单位工会拨付;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缴工会筹备金,全额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县总工会返回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全国、省产业工会所属在竹单位工会应缴纳所在县总工会的经费,按其应缴纳比例代征。
四、缴纳办法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季征收。县总工会应为地税代征单独设立工会经费集中专户,并按期与县地税局做好票款结报和对账工作。
(一)申报。各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二)解缴。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开具由县总工会提供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款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入县总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专户。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县地税局可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县总工会对代征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
(三)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县地税局和县总工会要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相关基本数据库;县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范围;县总工会要随时掌握所属各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比例及数额等基本数据,积极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催收催缴工作,依法对所属单位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事项
(一)县总工会和县地税局要向社会各界作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各企业、事业单位,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县总工会和县地税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定期互通情况,及时分析和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代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县总工会应指派专人协助县地税局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征工作。
(四)本意见由县总工会、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群团组织 工会 经费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