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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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7〕5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驻竹市属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房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城市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07]8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广泛宣传,加强领导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但我县出租房屋管理还处在起步阶段,管理手段滞后。与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极不相适应,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同时要广泛宣传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出租房屋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通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县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出租房屋管理。公安、综治、规划建设、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公安户籍、营业执照、民政社区建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的协管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

  房管部门要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责令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及时补办手续。对不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出租房屋,要责令改正,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合法建房手续并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出租要纳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及年检时,应查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会同房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检查和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和取缔非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民政部门要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税务部门要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

  公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暂住户籍登记管理,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应查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同时,落实治安消防责任,严肃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房屋出租,严惩各类违法犯罪分子。

  综治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协调指导力度,定期召集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出租房屋的专项整治,加大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房屋,整治藏污纳垢场所,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格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的必要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2]66号)精神,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管理办法,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要建立社会参与监管机制,抓住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和社区,并依托基层组织,发动群众并调动基层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和单位后勤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治安联防队、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等作用,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及协管网点,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提供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情况,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出租情况,社区组织提供管理区域内的出租房屋信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出租房的分布情况,逐步建立政府部门监管、单位配合、群众参与的全社会监管机制,落实好出租房屋的各项工作措施,推动和规范全县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房屋 出租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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