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点击数:人次

竹府办〔2006〕11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农村五保供养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06]94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自2006年7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供养金标准由1280元/年提高到1500元/年,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供养金标准由760元/年提高到1200元/年。
  二、发放办法
  (一)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金从2006年12月开始按新标准由财政通过原发放渠道发放到人,7—10月五保供养金补发金额在12月底前通过原发放渠道补发到人。
  (二)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金从2006年12月开始按新标准由财政通过原渠道发放到各乡镇,7—10月五保供养金补发金额在12月底前通过原发放渠道补发到各乡镇。
  三、严肃纪律
  五保供养金是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各有关部门必须专款专用,按月发放到人,不得截留、挪用。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