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6〕12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初级水利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按照全市“十一五”末实现农村初级水利化和全县水利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的要求,现将切实抓好全县农村初级水利化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今年全县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干旱,暴露出我县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抗旱能力差,为此,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十分紧迫。实现农村初级水利化,就是要达到防大汛、抗大旱的标准,是“治水兴县”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农村初级水利化建设涉及水利工程、饮水安全卫生、田间工程、农机提灌、通村公路、国土资源以及资金投入等多个方面,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务必深化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主抓此项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做到领导、资金、技术、人力、物力到位,确保到“十一五”末全面实现初级水利化。
二、抓好试点,典型示范
2006年已把人和乡作为全县农村初级水利化建设试点乡,全面推进农村初级水利化建设。人和乡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县水务局要搞好技术指导,加大向上争取水利项目的力度;相关部门要本着“项目上要优先安排,投入上要重点倾斜”的原则,集中实施工程项目,确保年底前达到农村初级水利化标准,并逐级向上申请达标验收,合格后在全县推广。
三、科学规划,全面启动
按照“十一五”末全面实现初级水利化的总体目标,2007年要全面启动农村初级水利化建设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初级水利化标准》各项指标,认真对比分析,找准差距,科学编制本乡镇农村初级水利化建设规划和逐年实施计划,于2006年11月底前报水务局审查备案,水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指导各乡镇搞好规划,严把审查关,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加强管护, 确保质量
农村初级水利化建设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要求,严格技术标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广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落实“四制”(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责任制和质量过错追究制。要成立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和督查小组,在农村初级水利化建设期间,对各乡镇农村初级水利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巡回检查工程质量,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把好质量关,做到“道道工序严要求,处处工程出精品”,对施工要求不严、建设质量差的必须坚决返工,确保每一处工程达到优质、高效、安全。同时,工程建好后各乡镇要及时落实管护责任,建管并重,发挥工程效益。
五、广辟渠道,确保投入
各乡镇一定要按照“国家投入为导向,群众投入为主体”的原则,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投劳体系。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投入。相关部门要规划好项目,加大向国家、省、市争取资金投入的力度,同时尽量做到项目资金捆绑使用。二是增加地方财政投入。县、乡财政每年都应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三是引导群众自觉投入。坚持“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群众投资投劳。四是改革产权,吸引社会资金。把事关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基础性事业推向市场,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深化小型水利产权改革,树立“商品水”意识,重点实施农村商品化自来水、“五荒”(荒山、荒地、荒水、荒滩、荒坡)拍卖、集中开发建设分户承包或大户租赁承包等改革,以吸纳社会资金和劳力,特别对有市场竞争的项目,实行自主决策、自筹资金、自主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五自”原则,采取多形式投入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各乡镇和村、组对拍卖、承包水利工程所获得的资金要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六、严格验收,逗硬奖惩
各乡镇农村初级水利化建设任务完成后,按照《四川省初级水利化标准》进行自查,达到初级水利化各项指标的,由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再报请市级验收。把初级水利化建设纳入各乡镇年终目标考核,逗硬奖惩,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和表扬,因工作不力或不能实现初级水利化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个别影响全县“十一五”农村初级水利化建设任务完成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四川省初级水利化标准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四川省初级水利化标准
一、初级水利化定义
一个地区,由于对水资源的控制利用具备了兴利和防治水旱灾害的初步能力,称为实现了初级水利化。
二、初级水利化主要标准
按照平坝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区和大型灌区中型灌区、小型灌区划分不同的指标。平坝地区:指相对高差在50米以内;丘陵地区:指相对高差在50-200米;山地区:指相对高差200米以上。大型灌区:指20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型灌区:指667-20000平方公里;小型灌区:指667平方公里以下。
(一)有效灌面占总耕地面积达到如下比例。平坝地区90%;丘陵地区达到75%;山地区达到50%。
(二)蓄、引、提水总量。蓄、引、提总水量。水量供需基本平衡,县及乡镇工业生活用水基本满足需要。蓄、引、提总水量在保证率75%情况,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每hm2(公顷)平均可供水量能达到如下标准:四川分地:田6600立方米,土1500立方米;盆周地区:田5400立方米,土1200立方米;川西南山地区:田10200立方米,土3450立方米。
(三)在水利工程保证供水范围内。排涝标准达到如下标准:旱田作物1-3天内排完,水稻1-3日暴雨在3-5天内排到耐淹水深,一般干旱年80%山丘坡地能够有水浇灌。
(四)农村人畜饮水与乡镇供水。解决饮水标准:由于采取了工程或其它永久性措施,在70-100天内不降雨,达到每人供水40公斤以上,牲畜日供水达到25-50公斤则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并达到本县、市、区需要解决人(头)的90%以上。乡镇供水基本解决,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五)节水灌溉。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平坝地区,大型0.6,中型0.7,小型0.8;丘陵地区,大型0.55,中型0.65,小型0.75;山地区,大型0.55,中型0.65,小型0.75。田间水利用系数达到:水稻灌区不宜低于0.95,旱作物灌区不宜低于0.9。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平坝地区,大型0.55,中型0.65,小型0.75;丘陵地区,大型0.5,中型0.6,小型0.7;山地区,大型0.5,中型0.6,小型0.7。渠道防渗率标准,大型45%,中型55%,小型75%。
(六)水利工程管理。水利枢纽工程全面完成整治加固,无三类病险工程,塘堰井池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建立健全监测设施,按规定进行正常观测,定期集中资料整编分析。水库和重要江河堤段防洪标准内,不发生垮坝、垮堤事故。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原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以后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费收取率三年内逐步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