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大竹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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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6〕12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大竹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大竹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生育保险,是指企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合法生育,在生育期间应享有的生育津贴和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大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县级社会统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简称“基金”下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筹集标准为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的1%。生育保险统筹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企业女职工享受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生育,并持有生育时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产假证明。
  (二)其所在企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
  (三)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七条  女职工合法生育后,享受如下生育待遇:
  (一)生育产假: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二)生育津贴:产假视为出勤,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拨付生育津贴。
  (三)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一次性定额补助。
  第八条  女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以下标准和办法拨付。
  (一)生育津贴标准:以生育女职工累计产假天数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额计发,日工资额按本人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计算。
  (二)一次性定额医疗补助费标准:正产400元;难产(剖腹产)55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正产或难产的基础上增加100元;怀孕满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在生育基金中支付120元。企业男职工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无业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定额医疗补助费,其标准按企业在职女职工的50%计发。
  企业女职工生育,其费用先由企业垫付,生育期满后,企业凭生育女职工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产假证明,并填报《大竹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生育保险费拨付手续,由企业转发女职工本人。超过一次性定额医疗补助规定部分由个人负担。
  企业不得扣减女职工个人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生产发生疾病的,需休息治疗以及女职工采取各项计划生育措施或手术,其工资福利,病假待遇、医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出现死亡的,定额医疗补助费照发,生育津贴按实际已享受产假天数计发。其余费用及有关问题由企业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后的女职工若调动工作,其保险关系随之转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生育保险关系,所在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不退还。
  (一)调入的企业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
  (二)因病因工死亡的;
  (三)因被除名、辞退、开除、劳动教养、判刑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3个月(含3个月)以上经催收仍不缴纳的。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所欠的生育保险费用,破产企业的怀孕女职工如在破产之日起280天内生育,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本人。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随同基本养老保险费筹集,委托其开户银行在参保企业的开户银行存款帐户中代为扣缴或由参保企业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现金、支票方式缴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基金的筹集、使用,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基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由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新建企业,从批准建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企业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并缴纳原企业生育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  参保企业少缴、漏缴、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责令其限期如数补缴或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外,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大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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