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大竹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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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6〕126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大竹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大竹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59号)、《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达市府发[2000]84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通知》(达市府发[2002]84号)和《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达市劳社发[2002]250号)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县医保局具体承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等;
  (二)已参保的单位职工因解聘、辞职人员;
  (三)企业改制(含未参保的已关停、破产的企业,下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四)建立城镇户籍关系的居民以及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等。
第三章  缴费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参保人员凡男40岁以下(不含40岁,下同)、女35岁以下,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8.5%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一次性缴清全年医保费)。男满40周岁、女满35周岁及以上,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5%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参保年的上年全市职工社平工资×缴费比例×[1-(1+全市职工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缴费年限]÷[1-(1+全市职工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全市职工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暂定为6%。
  第六条  国有企业改制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4050”人员(即男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保时给予一定照顾。由本人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5%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同上)。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半年内续保者,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但一次性缴费年限不能低于10年,超过半年者,视为自动脱保,参保时不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第七条  已参保单位的职工,因解聘、辞职等自愿以个人身份续保的,在半年内办理续保手续者,并把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齐,可将在单位参保期间的缴费年数纳入个人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超过半年以上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自动脱保,如要参保,按新参保人员对待,不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必须连续缴费,不得中断,凡中断12个月以内需再续保的,应缴清中断期间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应缴额的日2‰),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中断超过13个月再参保者按新参保人员对待,不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第八条  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劳教期间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留其个人帐户余额。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后三个月(含3个月),可以个人身份续保,但以前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第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或续保时,已患各种癌症(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瘫痪、严重精神病、冠心病、肺心病、帕金森氏病、失代偿肝硬化、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还需另外缴纳5万元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参保或续保时隐瞒不报,在首次缴费24个月(含等待期)以内发现患有上述重大疾病者,应补缴5万元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十条  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待遇执行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门诊医疗:初次参保的自缴费的次月,即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按《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达市府发[2000]84号)规定的年龄段执行,一次性和逐年缴费的个人帐户均按月逐次计入。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当年不足支付门诊医疗费时,由个人自付。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逐年缴费的满12个月的等待期,一次性缴费的满6个月的等待期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各项标准执行《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件及配套政策。在参保或续保24个月内隐瞒不报第九条所列重大疾病,并未补缴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者,相应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要达到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并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因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办理退休(职)手续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也必须达到上述年龄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者,从中断之日起停止其个人帐户的计入和住院医疗费的报销。中断未满12个月者,自缴足所有费用的次月开始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超过13个月者,重新缴费满12个月的等待期后方能享受相应待遇。中断和免责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支付比例等执行《达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达市府发[2001]9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通知》(达市府发[2002]84号)文件的规定。缴费方式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逐年缴费者满18个月,一次性缴费者满12个月的等待期后方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相应待遇。患有第九条所列重大疾病者,在参保或续保24个月未补缴费者,相应疾病的住院医疗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支付。
第五章  参保管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保凭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照片,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书(协议)和就业证明资料,由本人到县医保局办理入保手续,领取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保局要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规定审查医疗费开支,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  医保局要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并妥善保存个人基础档案,实时记录个人缴费情况和支付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缴费比例,待遇支付等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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