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7〕1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多发季节。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过程中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伤亡。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建监管工作队伍,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的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烧安全,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名单附后)。
二、明确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认真维护烟花爆竹的市场秩序。
(一)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核实、上报和颁发;负责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网点的布点规划;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封签的监制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经营;发放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确定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组织烟花爆竹路检路查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及时查办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协助安监部门开展安全检查。设立大竹县烟花爆竹行业公安执勤室,由县公安局委派公安干警常驻烟花爆竹公司,负责全县烟花爆竹市场公共安全的监管,了解掌握全县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动态,查处、取缔非法经营、查办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买卖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三)县工商局要依法监管烟花爆竹市场,严把登记注册关,对未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登记注册和年审;对证件已过期的,依法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
(四)县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和对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货质量的抽查。
(五)县供销社负责抓好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加强领导,亲自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要落实专人,明确职责,切实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管理,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网点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土作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焰火晚会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从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购货,向具有经营资质的零售经营者供货。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购买和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花爆竹。
三、加强宣传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常识,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四、严格监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突出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取缔非法厂点,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县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从现在起一律不再新申报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过去已申报但未建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局、供销社、安监局查办落实此项工作。
(二)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县安监局要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依法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现有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业整顿,待落实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烟花爆竹销售要实行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之间进行烟花爆竹购销,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要特别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楼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超能力储存。
(四)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管。县质监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重点监控,尤其在节日期间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要依法严厉查处。
(五)严格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非法携带、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强焰火燃放管理。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加强对居民燃放的管理,特别是对禁放区、限放区、人员密集区、重要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附件: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名单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名单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安监局 |
张 军 |
纪检组长 |
安吉乡 |
文术清 |
副乡长 |
公安局 |
涂建明 |
副局长 |
观音镇 |
郑帮建 |
党委委员 |
工商局 |
商泽壮 |
副局长 |
白坝乡 |
陈奎明 |
副乡长 |
质监局 |
蒋建军 |
副局长 |
双溪乡 |
宋传贵 |
副乡长 |
供销社 |
李美前 |
纪检组长 |
周家镇 |
邱立军 |
副镇长 |
竹阳镇 |
张国梁 |
党委委员 |
高明乡 |
邱兴友 |
副乡长 |
城西乡 |
尹先明 |
副乡长 |
八渡乡 |
夏良文 |
副乡长 |
竹北乡 |
陈良军 |
副乡长 |
中和乡 |
王文钧 |
副乡长 |
乌木镇 |
陈赐兵 |
副镇长 |
石子镇 |
谢 云 |
副镇长 |
团坝镇 |
廖 铭 |
副镇长 |
天城乡 |
胡永承 |
党委委员 |
东柳乡 |
陈忠义 |
党委委员 |
杨通乡 |
李仁勇 |
党委委员 |
朝阳乡 |
范光明 |
副乡长 |
四合乡 |
吴长浩 |
副乡长 |
杨家镇 |
钟显荣 |
党委委员 |
张家乡 |
陈一国 |
副乡长 |
人和乡 |
刘胜祥 |
人大副主席 |
文星镇 |
何文富 |
人大副主席 |
中华乡 |
王书芬 |
副乡长 |
童家乡 |
袁琳东 |
副乡长 |
黄家乡 |
胡义成 |
副乡长 |
神合乡 |
张保平 |
党委委员 |
清河镇 |
夏德华 |
副镇长 |
高穴镇 |
王中明 |
副镇长 |
柏林镇 |
周庆玻 |
人大副主席 |
妈妈镇 |
罗淞元 |
副镇长 |
柏家乡 |
罗安祥 |
副乡长 |
金鸡乡 |
谢 冲 |
副乡长 |
李家乡 |
胡永轩 |
副乡长 |
黄滩乡 |
王庆山 |
副乡长 |
石河镇 |
旷昌轩 |
党委委员 |
庙坝镇 |
彭 宁 |
副镇长 |
余华乡 |
罗六志 |
副乡长 |
牌坊乡 |
蒋为民 |
副乡长 |
二郎乡 |
谭旭东 |
副乡长 |
姚市乡 |
田龙健 |
副乡长 |
双拱镇 |
赵天文 |
副镇长 |
欧家镇 |
陈 刚 |
党委委员 |
蒲包乡 |
冯仁辉 |
副乡长 |
清水镇 |
李 成 |
党委委员 |
石桥铺镇 |
汤昌林 |
党委委员 |
莲印乡 |
佘兴模 |
副乡长 |
永胜乡 |
王 峰 |
副乡长 |
川主乡 |
唐德建 |
党委委员 |
新生乡 |
游从轩 |
党委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