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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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6〕8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对象
  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存栏50头以上猪场。
  二、治理要求
  (一)治理内容。一是对已建成投产的畜禽养殖场,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有治理设施但排污不达标的,根据所处区域不同、养殖规模大小、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分期分批进行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二是新、扩、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畜牧、农业、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水务等部门要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等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审批。通过审批的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养殖场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三是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沼气池对粪便进行处理,大型养殖场必须实行沼气、化粪、回收处理。四是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拆迁。
  (二)时间要求。与县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的25个乡镇共200个养殖场,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见附件2);其余养殖场在12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三、治理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大竹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全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优惠政策。县上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补偿工作。一是对需通过建沼气池进行治理的养殖场,经验收合格的,每口沼气池补助500元。二是对新建的养殖场,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部门免费办理相关手续。
  (三)落实责任。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明确整治对象,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整治效果。县畜牧局负责制订落实具体整治计划和规划,部署和安排综合整治工作。县环保局负责新建养殖场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制度的落实;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治理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治理进度督查。县农业局负责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修建的技术指导。
  (四)严格验收。2006年12月底前,县上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养殖场,及时兑现有关优惠政策,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乡镇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大竹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签订目标责任书的25个乡镇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表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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