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大竹县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方案》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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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6〕9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大竹县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七日    

大竹县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方案

  为加强安全管理、控制和减少事故,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的通知》(达市府办[2006]106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自2006年9月起,开展在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整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六)《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七)《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二、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
  此次普查整治是加强对在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整体推进普查整治工作。
  (一)县质监局:负责此次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除外)、场(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普查登记、检验治理和安全隐患整治。未经检验合格、未注册登记的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不得投入使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获得从业资格证的不得上岗。
  (二)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普查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施工工地作业;未挂有场(厂)内机动车牌照的场(厂)内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施工工地。
  (三)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未经公安交警部门的许可,场(厂)内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流动式起重机,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对该流动式起重机的车辆予以年检。
  三、普查整治工作范围
  (一)普查对象
  1、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1)。
  2、在作业区域内(农用机动车除外)行驶,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公里/小时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目录见附件2)。
此次普查登记是对尚未登记的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的一次集中清理整治,包括已经停用设备,不包括已确定报废但尚未拆除的设备。
  (二)普查整治的重点:工业生产企业、建设施工工地、货场(站)、码头等在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
  四、普查整治目标
  查清全县在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立数据库,掌握修理、改造和报废信息;增强使用单位的法制观念和主体责任意识;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通过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五、普查整治时间及步骤
  (一)宣传动员(2006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由县质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全县的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工作会,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质监、公安交警、规划建设、广电、宣传等部门要印制统一的宣传资料、发布通告,并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车辆普查整治的意义,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自查摸底(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各使用单位(含业主,下同)要认真自查,清查自有设备的数量、设备出厂资料、管理制度、人员证件、检验合格报告,并填写普查登记表(附件3)报县质监局。县质监局对安全状况不明,未定期检验和未注册登记的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使用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上报市质监局审查、登记,核发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三)监督检查(20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由县质监局牵头,安监、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配合,对全县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存在安全隐患或未办理登记的起重机械、未加挂场(厂)内机动车牌照的场(厂)内机动车,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并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罚。
  (四)总结规范(2007年2月1日至2月28日):总结经验,探索建立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普查整治的具体要求
  质监部门要开展辖区内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的有效办法,加大执法力度。重点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并落到实处、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登记、起重机械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场(厂)内机动车辆是否加挂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定使用场(厂)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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