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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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6〕9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5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治范围和原则
  救治范围: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救治原则: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
  二、救治方式
  凡在城区发现流浪乞讨病人,都应直接送至定点医院(竹阳镇辖区内流浪乞讨病人定点救治医院为达州市民康医院、城东乡卫生院,其余乡镇辖区中心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救治。其他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若遇单位和群众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先行救治,病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院,并立即通知县救助管理站前往甑别、鉴定。
  救治对象属吸毒人员的由县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处理,传染病患者由县疾控中心进行处理。流浪乞讨病人经治愈后,对姓名、地址清楚的应及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领;对姓名地址不详者,由县民政局提出安置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经费结算
  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和就近医院紧急救治所产生的费用,县财政局、民政局核实后,由县民政局按季度直接结算。实行医疗救治,应参照四川省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甲类药品目录(特殊病情除外)执行,其费用严格控制在财政、卫生、民政核定的范围内。
  四、密切配合
  民政、财政、公安、卫生、城管、救助站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县民政局: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调查处理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救助和违法管理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救助专项资金的预算、核拨工作,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
  县公安局:对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并办理交接手续。协助县民政局或救助管理站开展对流浪乞讨病人的身份查询和甑别。
  县卫生局:对定点医院救治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病人得到有效、安全的救治,不得出现推诿、拒收、拒治、延误诊治的情况。加强对救助站防病防疫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制定站内工作人员自身防病保护措施,对救助人员进行身体检查,严防流行性传染病在受助人员中传播。
  县救助站:接医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对病人开展询问、查证、核实等工作。对符合救治条件的,由定点医院继续治疗。在病人救治期间,救助管理站应进一步对其查询、核实。经甑别核实不属于救治对象的,其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负责。
  各乡镇、各部门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医院进行救治。同时要认真落实有关工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教育和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协助支持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为构建和谐大竹做出积极贡献。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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