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6〕10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犬只管理,巩固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成果,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今年以来,我县绝大部分乡镇和部门高度重视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积极行动,认真落实“管、免、灭、测”综合防制措施,工作效果较好。但仍有部分乡镇和部门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措施不力,效果不实,对犬只家底不清,免疫不彻底,犬伤患者处理不规范,犬只拴养率不高,禁养区养犬屡禁不止,县城区及乡镇街道仍有敞放犬只。目前,我县已被周边县(市、区)疫情所包围,今年1~8月,达州市发生犬伤人2385人次、犬伤家畜446头(条),渠县、达县、宣汉、通川区等地共发生狂犬病死亡18例,居全省第一位。10月15日,广安市邻水县太和乡普新街道发生狂犬病疫情,造成1人死亡,给我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我县狂防工作形势异常严峻。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狂防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汲取“非典”、“禽流感”等暴发性传染病的经验教训,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防制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紧、抓好、抓实。要克服松懈麻痹和畏难情绪,树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健全狂犬病防制工作机制,控制发病几率,抢占狂犬病防制工作的先机和主动权。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
各乡镇、各部门要做到“队伍不散、人员不减、力度不降”,严格按照“预防为主、以灭促免促管”的原则,全面落实“管、免、灭、测”综合性防制措施,确保实现“六个100%”的防控目标,即:犬只免疫注射率、办证率、拴(圈)养率、免疫耳标挂牌率、犬伤患者正确处理率和敞放犬只的捕杀率均达100%,确保全县清净无疫。
(一)严格犬只管理。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犬只进行全面摸底,并对犬主姓名、住址、养犬的类别、犬只数量等,按照“一犬一格、一组一页、一村一册、一乡一簿”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对违反养犬规定和犬只密度过大的要引导犬主对犬只进行自行捕杀,对免疫的犬只要实行拴(圈)养。
(二)实行强制免疫。要按照“乡镇政府保免疫密度,畜牧部门保免疫质量”的防疫要求,于11月20日前对全县所有犬只实行强制免疫,确保免疫工作“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犬、犬不漏针、针不漏剂”,对免疫后的犬只要挂耳标,并做好免疫登记。
(三)实行强制捕杀。各地要坚持不审批办证、不免疫拴(圈)养、不挂耳牌即灭的原则,对无证、无牌和免疫后未拴(圈)养的犬只进行强制捕杀。对划定疫区范围的,必须按规定对疫区内的所有犬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疫情监测。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凡发生狂犬或疑似狂犬伤人畜事件的,报告要及时,处置要果断,措施要严厉,捕杀要坚决。对发生病例或疑似狂犬病例以及犬伤人畜群体事件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狂防办(设在县畜牧局,电话:8850403)。
(五)严格犬伤处理。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基层卫生人员正确处理犬伤的能力,及时对犬伤患者伤口提供正确处理和全程规范免疫接种,并对患者进行医学评估,需注射免疫球蛋白的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注射,保证犬伤患者不发病。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解决好狂防工作必需经费,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四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宣传的触角从城镇转向农村,将宣传网撒向全县每个角落,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控制狂犬病法律法规和防制知识的宣传,逐步增强群众依法防病管犬意识。要以“管、免、灭”的防制措施、饲养犬只的审批、管理程序、注射狂犬病疫苗以及伤口处理、病人救治、疫情监测等为重点内容广泛开展宣传。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协同作战的联动机制。公安部门负责犬类饲养的审批、管理,违章养犬的处理,狂犬、病犬、野犬的捕杀,查处拒绝、阻碍狂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犬只测毒和犬只疫苗的注射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疫苗注射,犬伤患者伤口处理、病人救治和疫情监测。工商部门负责设立、稽查、取缔城区及疫区的犬只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犬类交易。广电部门负责做好狂犬病防制有关法律法规及狂防知识的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狂犬病防制知识宣传教育。城管部门协助公安部门负责城区犬只管理和捕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狂防工作经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狂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养犬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严格督查。各乡镇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查漏补缺。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狂防办要坚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进行暗访督查,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效果不好的乡镇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进行整改。凡因工作不力造成发生狂犬病例和疫情暴发流行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