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6〕23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的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县不发生一例狂犬病死亡病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狂犬病的危害性和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要进一步健全狂犬病防制工作机构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保障防制工作经费,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完善的防制网络,确保狂防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立足长远,制定狂犬病防制工作规划,明确各阶段狂犬病防制工作重点和任务,确保以更加科学的防制理念推进狂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务求实效。要把狂犬病防制工作任务落实到乡镇、村组、机关、企事业、社区。要建立狂犬病防制工作限时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狂犬病防制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逐步探索制定狂犬病防制成效的综合评估体系,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狂防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一)总体目标任务。各乡镇、各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开展狂犬病防制突击活动,坚持“预防为主,以灭促免促管”的原则,全面落实“管、免、灭、测”犬只综合防制措施,强化犬只日常管理,不断规范依法养犬,降低犬只密度。实现犬只免疫率、办证率、拴(圈)养率,犬伤患者伤口处理率,人用狂犬疫苗的注射率均达100%,确保我县清净无疫。
(二)具体目标任务。城镇(含乡镇街道)居民除养观赏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他犬只。发现狂犬病的乡镇为疫区,对疫点3公里范围内的犬只要100%捕杀,且3年内禁止养犬。对限养区违章饲养的犬只要100%捕杀,实现犬只饲养审批率、拴养率、免疫率均达100%。各乡镇要实现犬只拴养率、免疫率、发证率、非法犬只捕杀率均达100%,确保全县无一例狂犬病死亡病例。
三、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为确保我县狂防工作实效,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狂犬病防制工作专项整治活动,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15日至2月20日)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大力宣传普及狂犬病防制知识和犬伤后伤口处理基本常识,让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狂犬病是可防不可治,死亡率为100%的人畜共患疾病,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狂犬病的自我防范意识,真正形成“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科学防制”的良好氛围。县广电局要负责制作、编辑狂防整治阶段活动和狂防知识普及专题节目,配合整个活动在电视台及时滚动播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运用广播、电视、墙报、标语、传单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教育局要把狂犬病及常见病的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普及狂防知识。县卫生局要广泛宣传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理、疾病防治和病人救治等知识。
(二)调查摸底及自行灭犬阶段(2月21日至2月28日)
摸清犬只的饲养情况和数量,并对犬主姓名、住址、养犬的类别、犬只数量等内容按照一组一页、一村一册、一乡一本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县城区由竹阳镇各社区负责调查摸底;农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深入村组调查摸底。各乡镇于3月1日前将犬只总数报县狂防办(设在县畜牧食品局,联系电话:885040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养犬规定和犬只密度的要求,引导群众对违规饲养的犬只进行自行捕杀。
(三)审批办证、免疫、捕杀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码头和车站为犬只限养区,公安局负责限养区犬只审批办证、管理,城管执法大队协助做好犬只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犬只审批办证、管理。
由县畜牧食品局负责全县犬只免疫的统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犬只免疫统筹工作,具体由所在乡镇的畜牧兽医站人员深入各养犬户免疫或集中定点免疫并发放《免疫证》;竹阳镇政府负责县城犬只免疫统筹工作,具体由县畜牧食品局组织人员对经审批的准养犬只实行集中定点免疫并发放《免疫证》;工商部门负责设立、稽查、取缔城区及疫区的犬类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犬类交易市场,把好犬类入市交易的准入关。
对未经审批、免疫、拴(圈)养的犬只一律实行捕杀,禁养区(城镇)除经审批、免疫及拴(圈)养的警卫犬、军犬、观赏犬、演艺犬外,其余散放犬和野犬一律实行捕杀。农村犬只捕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武装部配合,组建专门队伍捕杀;禁养区犬只捕杀由竹阳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卫生、畜牧、工商、城管等部门配合。捕杀后的犬只尸体必须火化或深埋,严禁剥皮、食用和销售。
(四)督导检查、考核验收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
整治活动结束后,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乡镇、各部门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验收不合格的乡镇和部门将在全县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力、重视不够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