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6〕3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送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大竹县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竹县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送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送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06〕37号)精神,结合《大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大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
(一)重大社情民意:包括群众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罢课、非法集会、群体性械斗、枪杀、抢劫、暴狱、爆炸等事件;
(二)重大安全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土地、城市消防、环境污染、公共聚集场所等事故;
(三)各类自然灾害:包括水灾、旱灾、雹灾、山地灾害、地震、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
(四)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包括重大疫情、食品安全等事件;
(五)其他突发事件。
凡上述各类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特别紧急的情况,可先向县人民政府电话报告,随即补送书面报告。
二、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
(一)上班时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一律通过“党政网”平台报县政府办公室,并同时电话告知县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股,联系电话:6227479;没链接“党政网”的可通过传真发送县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股,传真电话:6223554。
(二)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通过电话和传真,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值班电话:6227250。
三、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间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必须在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即事发2小时内上报县政府,超出规定时间上报视为迟报或漏报。在第一时间报送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时,情况尚不明朗,还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先报告初步所掌握的基本情况,再根据事态发展和对情况了解的深入,进行后续跟踪报送。
四、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
(一)县政府各领导同志在获悉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立即安排协助其工作的跟线人员与县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股衔接信息报送事宜。
(二)县政府办公室各股室通过各种渠道获悉的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内与信息技术股取得联系,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情况。
(三)县政府值班室工作人员在接到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电话或传真时,应及时转送信息技术股处理。
(四)县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股接收到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整理,上班时间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下班时间和节假日送办公室值班领导审核,并根据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意见,送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县长签发后,进行信息处理,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涉及县委办公室同时向市委办公室报送的信息,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统一报送口径。
(五)县级各部门向市级对应部门报送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先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阅。
五、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追究
(一)对紧急重大突发信息迟报、漏报或不按规定渠道报送,每发生一次扣减当年信息目标分值5分,取消年度政务信息工作评选先进资格,在县委、县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倒扣分制,扣减1分。县政府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对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误报、瞒报的,除扣减目标分值、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通报批评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纪律直至法律责任。
六、如以前有关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与本规定相矛盾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