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6〕46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殡葬改革法规规章,加大殡改执法力度,规范殡改执法程序,优化殡改服务,提高火化率,使殡改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殡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殡改意识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关系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关系我县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步伐,关系我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自2003年6月《大竹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7号令)发布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殡葬改革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大殡改执法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然存在火化率低、丧事大操大办、乱埋乱葬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宣传的力度,要把宣传的重点落实到乡镇、村(居)委会,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国务院、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大竹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大竹县殡葬管理执法程序》,将殡改宣传教育深入到千家万户。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喉舌作用,加大对殡葬改革的宣传,通过报道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行为,抨击不良风气,增强人们的殡葬法 治意识。对党员干部和团员青年,应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要求他们做殡葬改革的拥护者和实践者;对群众,应结合公民道德教育、移风易俗教育,倡导树立破除迷信、厚养薄葬、节俭治丧等新观念。引导火化区群众自觉实行遗体火化;深丘、大山区等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非火化区,全面实行荒山脊地平地深埋、不留坟包和规划设立公益性墓地的土葬改革。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殡改执法程序
(一)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执法人员殡改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开展爱岗敬业、文明执法,全面提高殡葬管理执法队伍素质的教育活动。要对执法过程中分亲疏、讲人情,“以罚代化”现象从严查处,确保国家殡改法规规章和殡改政策落到实处。
(二)切实规范执法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大竹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及县政府修改该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通知精神,积极协助县殡改执法大队的殡葬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在执法过程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政策,做通工作。要严格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和处罚通知书送达等程序的规范化、执法文书格式化。做到执法主体合法,适用殡葬法规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履行宣传教育和执法告知义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保护丧葬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优化殡改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将殡葬服务项目、法律依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火化、接运、骨灰寄存等三项基本服务标准,不得突破省市制定的收费标准,要有高、中、低等多种服务方式供丧家选择。坚决杜绝巧立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严禁倒卖、炒卖墓穴、墓位。服务人员不得收受丧家红包礼金等财物。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殡改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必须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抓好殡葬改革工作,把殡葬改革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殡葬改革领导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和层层签订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畅通信息,健全殡葬改革工作的信息网络。要建立殡葬改革举报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从今年起,将殡葬管理工作作为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综合目标考核,严格实行量化考核。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题督查。
附件:1、2006年度殡改工作考核内容和分值
2、大竹县殡葬管理执法程序
二○○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1:
2006年度殡改工作考核内容和分值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殡改工作有安排、有部署(1分)。
二、殡改法规宣传有活动、有记录(3分)。
三、执法程序规范(6分)。
(一)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分);
(二)无“以罚代化”(3分);
(三)执法文书保管妥当(1分)。
四、完成年度火化任务(90分)。
计算公式为:当年实际火化具数÷当年火化任务数×90=当年火化任务完成所得分数。
附件2:
大竹县殡葬管理执法程序
一、丧者去世后由乡镇、村(社区)对丧者基本情况登记、建档,1日内告知县殡改执法大队。
二、县殡改执法大队依法填写《火化通知书》,委托乡镇在2日内送达丧家签收,并将火化通知书存根及时返回给县殡改执法大队。
三、丧家拒绝签收《火化通知书》的,乡镇应立即做好记载,同时让在场群众三人以上签字,并告知县殡改执法大队。确需下达《限期火化通知书》的,由县殡改执法大队依法填写,会同乡镇、村(社区)1日内送达丧家亲属或村组(社区)有关人员。
四、在《限期火化通知书》送达3日内,丧者仍未火化,县殡改执法大队应依法立即下达《强制执行火化通知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丧家。
五、丧家未履行上述第四项,仍然没有向乡镇和殡改执法大队说明原故的,县殡改执法大队即依法下达《强制执行火化决定书》;已违法土葬的,依法下达《强行起尸火化决定书》,并视情况依法作出下达300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县殡改执法大队会同乡镇、村(社区)执行。
六、丧家拒领骨灰,县殡改所可在遗体火化后7至10日内,向丧家或相关乡镇进行通告。
七、执法过程中所有执法文件和资料由县殡改执法大队存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