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6〕5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酒类产品市场秩序,加大对酒类流通工作的监管力度,推动酒类行业健康发展。市商务局根据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制订了《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该贯彻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加强酒类流通秩序的规范和管理,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
(一)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及《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2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批准)的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全面实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
(二)为规范对进口酒、名白酒市场和酒类批发企业的管理,从2006年4月1日起,普通酒经营者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全市酒类批发企业、名白酒和进口酒的经营,需经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上报市商务局复核后统一年审、办证并备案登记。
(三)酒类备案登记工作既是实现酒类全国流通和统一管理的基础,又是酒类商品在全国实现溯源的前提。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全力作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对备案登记工作的时间、地点、办事程序、具体要求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先城区后乡镇的办法,确保2006年4月1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200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二、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一)《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的建立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是酒类经营者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使生产者和经营者了解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的操作程序、办法。
(二)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部署,《随附单》制度在我市正式实施时间为2006年7月1日。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三)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强化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逐步推进“两个规范标准”
的实施
(一)《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国家商务部2005年5月17日发布的国内贸易行业的规范标准,是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基础,酒类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
(二)根据我市酒类商品经营的现状,重点是规范酒类批发企业。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管理规范》的要求,全市确定2-5家“酒类商品委托批发商”进行试点,委托批发商通过改进达标后,可按批发企业的审批程序报批,成为“达标批发企业”,并由四川省商务厅、国家商务部审核确定资质。
(三)对于贯彻《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管理规范》工作,由市商务局按照行业标准拟定评审条件。由各地商务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评审,符合条件的,授予“酒类商品放心店”牌匾;对达不到行业标准的经营者限期整改;对违法经营的和销售假酒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是全国统一的规范酒类流通程序的行政规章,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随附单制度放检及两个规范的推广工作。特别是备案登记工作,务必做到登记详细认真,建档规范完备,严格审核,如有发现违法经营、制假售假、货源不明等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业主,一律不予登记,同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三)各县(市、区)要立即对本辖区内酒类流通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停止办理和颁发《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和《四川省名白酒零售许可证》。
(四)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商务、工商、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全力搞好酒类流通管理执法工作,着力规范全市酒类商品市场秩序,让广大消费者喝上“放心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