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6〕6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3]69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3]159号),进一步做好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现就乡镇和有关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职责明确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门人员;
(四)负责本辖区生产自用船只的检丈、年检、核发、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及安全监督管理。
二、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三、水务主管部门职责
水务主管部门主管渔业船舶和水库船舶的安全工作,有水库管理机构的由其统一负责该水域的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
四、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船舶、船员管理、通航秩序管理、危险货物监管、船舶防污管理、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
五、渔政管理机构职责
渔政管理机构在水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发证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城市园林管理机构职责
城市园林管理机构在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主管园林水域游览船舶日常安全工作。该水域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