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6〕63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制定和完善建设领域清欠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狠抓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并相继出台了防止拖欠的制度和措施,清欠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清欠工作,防止新开工工程民工工资的再次拖欠,保持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达市府发[2005]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和完善以下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项目法人负责制度。项目法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及时向建筑企业足额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应在提交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应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0天内完成审查,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二、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认真审核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用情况,凡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一律不予颁发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
三、劳动用工及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支付办法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建筑企业每半年应向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一次本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其中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应按月报送。
四、工程总、分包责任制度。加强劳务分包资质管理,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非法挂靠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要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结算纠纷、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未审计、未结算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全部责任,工程项目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分包企业是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合同价各5%向县清欠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旦发生因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用工资保证金偿付。工程竣工结算前,没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经县清欠部门审核后出具无拖欠证明,将该项资金退还交款单位。不交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原则上不准搞垫资建设。
六、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要将开发、建筑企业的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及时通报给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没有按期限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资格。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就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进行有效的监督,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投标。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建设单位应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七、建设工程验收结算备案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办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支付工程款竣工结算价款的95%,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并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书及规费缴纳凭证,拨付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告给竣工结算资料备案管理部门审查,办理“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后方可办理工程备案手续,以杜绝工程款“前清后欠”、民工工资拖欠和国家有关规费的流失。
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善本地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加强对各方主体单位的约束力,并对失信单位进行惩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关部门要对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警告,记不良行为一次:
(一)建设单位不按合同拨付工程款,造成投诉的;
(二)遇投诉案件,建设、施工单位不积极出面进行妥善处理的;
(三)建设、施工单位被发现有订立“黑白合同”的;
(四)不按约定期限(或法定限期)结算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五)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工程总、分包规定,把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资质或用工主体单位的;
(六)其他清欠中的违规行为。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开发、建筑企业,通过信用网站记入“黑名单”,定期在全县通报,对有不良记录的开发企业,2年内不得开发新的建设项目;对有不良记录的建筑企业1年内不得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同时,必须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做好善后工作,对不执行清欠要求的,可视情况对在建项目给予停工处理。对严重失信企业或个人按法定程序给予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或吊销个人执业资格的处罚。
九、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清欠办)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和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清欠动态,向政府提出清欠措施和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清理,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力度;财政部门要就政府拖欠工程款制订,并落实还款计划,及时化解清欠工作中的矛盾。因部门不重视,造成拖欠工程款投诉,引发突发事件的,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相关部门给予目标考评扣分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