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FD-2015-002
竹府办〔2015〕7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大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
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是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的建筑的合法性依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 大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对不能确定合法性的建筑提请认定工作组依法进行认定。
第六条 认定工作组在履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时,有关部门、单位及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认定相关的调查材料;
(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意见书;
(四)县级人民政府将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五)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应以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时结合《国有土地使用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航测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拆迁协议、项目批准文件、交纳有关税费的发票、现状建筑平面图、建筑建造时间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确定。
第九条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3.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4.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5.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6.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土地、房屋权属清晰的,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十一条 因市政工程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拆迁、国有资产出售等历史客观因素造成的,尚未经登记建筑,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房产测量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部分建筑,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在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