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5〕8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规范化建设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统计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22号)和《四川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规范化建设省级试点单位工作的通知》(川统计办发〔2015〕27号)精神,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改革,单位管理必须先行”的工作要求,省统计局决定在全省21个市(州)各选取1个县(市、区)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规范化建设省级试点工作,选取大竹县作为达州市省级专项工作试点县,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探索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流程和方法,完善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库管理办法,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使用和反馈制度,促进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规范化。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利于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提高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规范化管理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基本单位名录库在政府统计调查、经济社会管理和经济普查方面的基础作用,为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标准化建设管理常态化的长效机制,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地统计基本单位,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统计和普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试点原则和目标
名录库规范化建设坚持“分级管理、双向延伸、基层维护、动态更新”管理模式。即:县、乡镇(街道)及社区分级管理辖区内单位名录,单位资料的提供由部门负责,单位调查、维护更新由基层负责。及时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成县、乡、社区三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规范化建设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能力、管理水平、数据质量,实现“一库在线、适时更新、基层维护、共建共享”的建设目标。
三、试点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8月底前,完成各级试点机构组建、试点方案制定、试点业务培训、试点资料准备等工作;
(二)9月底前,完成名录资料反馈、资料比对、现场核实、维护更新、台账建立等基本单位名录库试点工作;
(三)10月20日前,完成工作总结和成果资料并上报。
四、试点内容
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的组织协调、职责分工、条件保障;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流程和方法;部门单位数据库建立和数据交换、使用与反馈制度;单位核查制度、单位质量控制和技术标准;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制度;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开发和分析应用制度等。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规范化建设省级专项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大竹县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专项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县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县试点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基本单位名录库规范化建设试点方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考核办法、指标体系和计算办法并及时总结试点成果,形成综合、专项试点报告,为基本单位名录库规范化建设的推广积累经验;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收集和整理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新登记注册的本行业系统内全部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资料,并提供给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系统总结试点工作方法和经验,按时上报试点工作成果。县财政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
(三)强化考核督查。将基本单位名录库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到各乡镇(街道)进行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确保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
附件:大竹县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附件
大竹县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先如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安勇 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陈顺兰 县委编办副主任
刘 军 县工商质监局机关党委书记
李 彬 县民政局机关党委书记
曹显萍 县国税局副局长
陈为琼 县地税局副局长
邓 春 县能源和环境统计中心主任
杨大军 县普查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杨安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