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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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6〕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竹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大竹县人民政府第14号令),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建立和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进步,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要组织召开会议,迅速传达文件精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提纲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保障范围和申请、审批程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各乡镇要把农村低保工作纳入“三农”工作范畴,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采取措施,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乡镇社会事务办要全力抓,其他部门和村委会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抽调专门的工作人员专抓此项工作,要举办村主任和驻村干部业务培训班;要严格按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各类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制度,严格纪律
    要严格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强化工作纪律。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追回冒领的款物。对有违反《大竹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工作人员由组织负责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纪委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施步骤
    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机构设置。大竹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改为大竹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
    各乡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工作由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为保证工作落到实处,可从乡镇机关、事业人员中安排1-2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村委会成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人员不得少于7人),由驻村干部、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协助乡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工作,对辖区内的低保对象进行调查、管理、协调和初审、报送。
    2、确定保障标准。按照目前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日常最低费用,经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调查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建章立制。根据《大竹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定。
    4、业务培训。组织各乡镇、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
    (二)实施阶段
    1、深入调查,确定对象。
    (1)调查范围:①持有大竹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大竹县建卡特困户优惠证》中的残疾人、精神病患者、重大疾病患者、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救济人员;重大疾病患者系指全瘫痪、癌症、艾滋病、风心病、肺结核、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高血压3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等大疾病。②符合五保条件未纳入五保的人员。③其他因突发性天灾人祸和失地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
    (2)调查内容:调查对象的家庭人口、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困难程度等。
    (3)调查方式:上门入户调查和访问邻里相结合。
    (4)统计名单:各乡镇调查完毕后要建立好花名册,对本乡镇的农村特困居民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排序,做好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大竹县农村特困居民花名册。
    2、申请、审批程序。
    (1)户主申请。农村贫困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收入、致贫原因等,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②《大竹县建卡特困户优惠证》或《定期定量救助证》、《优待证》复印件;③就学证明、残疾证明、患重大疾病证明(由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住院证和化验检查报告复印件);④民政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件。
    (2)村委会调查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须在7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调查核实,然后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后初定低保对象,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再填写《大竹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由村委会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由乡镇长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将确定对象的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后要委托申请人所在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享受人口、金额及批准时间。公示7天无异议的,再以户为单位发放由县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大竹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未予批准的注明原因退回乡镇人民政府。
    (三)发放阶段
    农村低保领取证和储蓄卡(折)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代发,每户一证一卡,没有实行直发的农村低保对象凭低保证按季度到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领取保障金,实行了直发的农村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和储蓄卡(折)到所在地邮政储蓄所领取。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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